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
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分家析产纠纷概述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为前提。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 助各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 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 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 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 产”。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 财产。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 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解处理的原则。
(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
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 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对于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的纠纷,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 如果调解处理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以区分各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以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 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3.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
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 有财产关系。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的份额上适当考虑 多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但对 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可适当多分,同时给予老年人适当照顾。
4.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相区别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 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 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 顾女方的原则。
5.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相区别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 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 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处理。
6.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相区别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的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 的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 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产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3)作价补偿。共有 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 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三)有关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 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 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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