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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过高补偿金,能否以无力执行为由终止履行?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许某与邱某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过高的补偿金,后许某因故失去支付能力,对此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许某是否能够主张不再履行《离婚协议书》? 一、案情简介:许某自愿支付给邱某补偿金,但因故无法执行
许某与邱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争议内容为: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如有发生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各自负责。许某自愿支付给邱某人民币307000元,每六个月许某向邱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直至付完为止,如许某违约,邱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按“每六个月许某向邱某支付30000元”的约定支付剩余的款项。被告认为该协议并非其意愿,且自己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履行该协议和支付剩余款项,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第三条中“许某自愿支付给邱某人民币307000元”的约定,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25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同,经调解无效。后查明许某目前患有社区获得性肺炎、浓毒血症、慢性乙型肝炎,在2011年7月-10月间曾两次住院治疗。
二、法院判决:法院支持许某终止或解除协议
许某提出要求终止或解除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失去执行能力方可终止履行难以继续履行的部分
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过高的补偿金,后一方因故失去支付能力的,离婚协议并不因此失去效力,但可以终止履行其中难以继续履行的部分。
从双方《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并无婚生子女需要抚养,也没有共同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双方婚后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综观本案事实、证据,许某自愿支付给邱荔的307000元应视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帮助。现许某因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其自身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无力再履行帮扶承诺,并已经举证证明,对于许某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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