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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六合大厂区2000万开设赌场案从轻处罚律师实战辩护技巧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辩护技巧
          【六合区开设赌场案-2000万】
                   成功从轻处罚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系成年人,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韩斌法官
 
  审理结果:
  法庭成功判处3年10个月。   

刑事案件阶段:
  庄荣华律师代理第一被告人,在庭前以及庭审过程中律师提供大量辩护意见,围绕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和缴纳罚金,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做出了实质的贡献。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 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1月2 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C,男,汉族。2016年1 1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D,男。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E,男。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F,男。2016年11月1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F犯开设赌场罪,于2 01 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C、D、E、F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 1 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A将自己在赌博网站申请的代理帐号生成的会员帐号交由G(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并通过会员帐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在此期间共接受投注赌资达人民币2 0 0 0余万元,被告人A获利人民币l万余元。2 0 1 6年1 0月中旬至1 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B、C、D、E、F同H(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A提供的赌博网站会员帐号,通过设立微信群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2 6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 1日至1 0月2 5日,G等人先后在本区,利用被告人A提供的赌博网站的会员帐号,通过手机、电脑创建微信群赌场,以“北京赛车PKIO”网站开奖结果为依据供他人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人A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先后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031.4万元。G通过被告人A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
 2. 2016年1 0月1 0日至1 0月2 4日,H(另案处理)与被告人B、C、D、E共同出资人民币1 5万元,在本区被告人B家中,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建立微信群赌场,雇佣被告人F管理电脑、微信群上下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人A控制的支付宝帐户,接受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2 6万余元.H及被告人B、C、D、E等人通过被告人A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
3。2 016年1 0月3 0日至1 1月7日,被告人F和H共同出资,在本区被告人F家中,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建立微信群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F分得人民币0。5万余元,H分得人民币0.7万余元。2 0 1 6年1 1月8日,被告人B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协助抓获被告人F;同月9日,被告人C、E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 1日,被告人D至公安机关投案。2 0 1 7年1月3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扫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A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F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 0 0 0元,均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E、F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I、G、J、H、K、L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I支付宝与上线交易汇总、G、M支付宝帐户与上线交易汇总、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六被告人到案情况;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分别证实各被告人年龄等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B、C、D、E、F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A、B、C、D、E、 F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开设赌场行为,相应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A在全部3笔事实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笔事实中,被告人B、C、D、E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F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赴罚。在起诉书指控的第3笔事实中,被告人F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A、F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B、C、D、E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B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F主动退出犯罪所得,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E、F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有坦白情节,此次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F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C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D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E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款,被告人A犯罪所得人民币l万元、被告人F犯罪所得人民币5 0 0 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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