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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征缴,你需要了解些什么?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社会保险费具有公益性,社会保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关于社会保险征缴,你需要了解些什么?1.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
《社会保险法》作为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从其总则归纳总结可以得出: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处分;社会保险费具有公益性,社会保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保险费具有非制裁性,其征收相对人并无任何过错,征收不意味着对相对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社会保险费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单方性,即国家向相对人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收完全符合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征收”主流观点“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一定财务或劳务的行政处理。
2.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及时效的法律规定梳理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如下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社会保险法》第60条、62条、63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29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13条、2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51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45条等。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时效方面。
首先,基于社会保险费属“行政征收”的法律属性考量,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时效或期限限制,且在追缴时有权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其次,对特定时段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存在时效限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社保费征收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期限限制;
最后,对特定时段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是否存在时效限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该特定时段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3.各地应当尽快出台特定时期内社会保险费补缴细则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工作正逐步在全国开展,但其推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地域内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解决,还亟待地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时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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