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定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年假乱象可否维权?
导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的合法权益。然而企业常常通过一系列不成文的霸王条款使得劳动者依法休年假难上加难,年假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有哪些乱象?劳动者又该怎样维权呢?案情简介:企业自定章程——年假跨年清零
2014年5月到2015年10月期间当事人梁某在某公司任职,因为梁某任职期间没有休过年假,故请求该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假时间的工资。但是公司拒绝了,理由是公司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休年假不可以跨年申请,因此当年没有休的年假跨年之后在次年自动清零。后梁某不服并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清零条款违法,不予采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对其不予采信,并最后判定公司应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律师说法:遇到企业无赖伎俩,及时使用法律武器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和细化带薪休年假制度,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休年假实施办法》进一步为带薪休年假制度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自订章程规定年休假跨年清零等条款限制职工的休假自由。但是根据上述《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并未限制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该公司没有理由拒绝为梁某按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风险提示:劳动者要善用维权途径,维护休假自主权
虽然我国法律建立了完善的年休假制度,企业往往会以五花八门的旗号限定职工休假的时间、方式、次数和范围条件等,但实际上企业设定的这些限制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在利用司法手段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并且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超过两年的未休年假,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劳动者承担,此时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且用人单位未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难以支持。
如果在供职过程中休假自主权收到了侵犯,在考虑诉求法院的同时要注意时间的及时性,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为证据的存取和起诉提供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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