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终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终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