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在先,能否对抗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的,承租人依旧可以对新的受让人主张租赁权。若是“先租后抵”的情形,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是,若是“先抵后租”的情形,无论出租人是否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被抵押的事实,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A地产公司将云浮大厦抵押于银行在先,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信息对外开放,C贸易公司租赁该地产在后,理应知晓所租赁房产已设立抵押权的事实,故本案属于属于“先抵后租”的情形,无法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C贸易公司要受到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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