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律师庄荣华/想要快速离婚吗?你得先做到这些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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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文书】: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1444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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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在学界,对探望权的性质,有三种观点:一是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二是探望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由离婚男女之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承担;三是探望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景春兰、刘敏怡:《探望权的制度价值探析》,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亲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放弃探望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由抗辩的,不予准许,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予支持,仍然支持离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
(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索要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告知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另行诉讼。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当一方以此为由拒绝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拒绝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3)被告享有为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和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抗辩权,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阻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