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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在婚前协议中承诺赠与钱财
梁某与黎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好,现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如再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梁某经济困难,长期租房居住,有年幼女儿抚养,而黎某名下有大量物业用于出租,还有不菲的股票基金,黎某子女均已长大成人,无其他负担,因此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判决黎某对梁某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另外,黎某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承诺分期赠与梁某500000元,到期的300000元,但黎某只支付了30000元,因此,要求黎某支付已到期的赠与款余款270000元。
法院判决:一、准予梁某与黎某离婚;二、黎某一次性支付梁某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签订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为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优势:
1. 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2. 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
对于本案《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一,《婚前财产协议》是在律师见证之下签订的,双方均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是自己所签,具备见证的基本要件。梁某认为《见证委托书》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认可。因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见证委托书》必须双方签名才有效,也没有规定单方委托见证的无效,因此,法院对梁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二,从庭审中对《婚前财产协议》上见证单位盖的骑缝章的验证,并未发现有瑕疵。第三,梁某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时没有看到前面几页的内容,对约定内容不清楚,黎某有造假或事后更换的嫌疑。本院认为,梁某作为在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平时的工作就是处理社区居民事务,社会经验丰富,且已是第二次婚姻,对涉及已身婚姻大事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可能不认真阅读,谨慎对待,便随意签名确认。法院确认《婚前财产协议》是梁某与黎某双方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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