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又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他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