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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后离婚 丈夫起诉撤销赠妻房产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婚后房产证中加名需谨慎!北京的董先生对这点深有体会。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董先生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董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求。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请看下文。案例简介:房产证加名后离婚,房产赠与能撤销吗
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董先生诉称,结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自己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便成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财产。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自己拒绝后,妻子还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自己分居。
董先生认为,范女士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法院判决:房屋赠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赠与中的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在本案中,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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