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高效地推进执行,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人民法院计算案件本金、利息等执行标的时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执行金额,而非简单罗列法律条文内容,否则将导致执行异议案件不必要的循环反复。所以,仅做法条罗列的《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应予撤销。
案例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振林执行异议2016执异80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执异80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照《通知》第二页最后一段关于2014年8月1日后还款的执行款冲减方法的表述,虽然与上述司法解释条款一致,但该表述并未针对(2011)穗中法执字第405号案进行具体的计算,缺乏可执行性,应予纠正。至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要求确定2014年8月1日后还款的具体顺序问题,本院将在以后的执行中予以明确计算。应当指出的是,为保证高效地推进执行,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人民法院计算案件本金、利息等执行标的时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执行金额,而非简单罗列法律条文内容,否则将导致执行异议案件不必要的循环反复。故裁定:撤销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