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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黄雅俊律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仕,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文盲,务农,家住永嘉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辩护人,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未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仕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4月,被告人周建仕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沙岗60号一楼向王中益租赁了一个房间,后经他人介绍从浙江省杭州市招募卖淫女向某某至上述所租赁的房间内,以每次发生性关系收取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6月6日,向某某在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公安机关民警在上述卖淫房间内查获对讲机、纸盒等物。上述期间,被告人周建仕容留向某某在该房间内卖淫合计2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周建仕主动向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向某某、廖某,4、王某、郑某、杨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仕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建仕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周建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建仕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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