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分歧】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
虽然本案借款合同是以甲公司名义出借的,但由于甲公司是林甲一人公司,且林甲与借款人林乙又是堂兄弟关系,这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是彼此之间临时帮助解决困难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140万元,但在约定时并未生效,而是在提供120万元给林乙时才生效的,生效的借款数额是120万元而非140万元。既然写在合同上的20万元借款一直就没有生效,自然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本案无论是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抑或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