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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意向金、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李晓宁律师
发布日期:2017-10-21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一项大额投资,二手房交易的全过程存在很多资金风险。如何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交易安全?除了查询房屋产权、委托可信度高的房产中介公司、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等基本常识外,购房者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三金”一定要分清首先,要区别意向金、定金和订金。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这个专有名词,根据其意思,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应该属于定金或者订金。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通常认为,未明确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应理解为订金。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为表示购买的诚意或为了拥有第一购买权,需要支付意向金即为订金,但是这个订金是不具有担保成分的。只有转为定金后,才转化为有担保的形式,代表买卖双方认可对方,愿意达成一致的买卖关系,假如有一方违约必将承担违约责任。 
付款时间要明确  
其次,要在购房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购房者可根据个人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总体来说,二手房交易的款项一般分为首付款、中途款和尾款3个部分。对于付款的方式,有两种可供买卖双方选择。  
一是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款项。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合同付款协议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等。二是由房产中介机构暂管转交。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一般房产中介机构为了保障上下家的利益,经过买卖双方同意并在付款协议上约定好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等,也可由购房者将相对应的房款先打入公司账户,房产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给房屋所有人其中一位办理银行定期存折的形式转付给房屋所有人。但这需要买卖双方核实房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正规性,千万不可轻信房产中介机构的个人行为。  
可选择资金托管  拿南京来举例:南京存量房网上交易从9月1日起全面实施后,存量房的交易结算资金将按要求通过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和收付,相关的贷款资金也在监管范围内。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设立之后,二手房买卖双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委托监管。   
买卖合同中提供了选择条款,如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的程序分三步走:1、交易双方交件、领取登记收据后,与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定账户。房地产交易市场向买方开具托管凭证。2、登记机关已核准登记发证,买方领取产权证后将托管凭证交给卖方,卖方凭买方的资金托管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向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支取托管资金。3、买房人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后,经登记机关审核,如果该房产交易不能核准登记或买卖双方申请撤回登记的,买房人可以凭有关凭证随时支取托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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