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人们离不开法律,法律的制定也要受到现实生活状况的影响。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武器,维护和捍卫公民权利的最强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最强手段。在生活中,我们掌握哪些法律小知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
1、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不能拿着抵押人的房产证便觉得抵押权就已经设立,自己的债券已经有了保证,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到期时借款人不负有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义务。
4、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不是想出租多久就出租多久。《合同法》第3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5、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约定租赁期间,未约定租赁期间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6、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追究侵权责任时,不是只能向生产者追究责任,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7、有些民事权利的主张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也可以中止,权利人主张权利一定要在诉讼时限之内主张。并且诉讼时效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8、“父债子偿”,这句话并非全对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资源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规定,继承人在偿还债务时,要考虑其有没有放弃继承权和所继承财产的数额。
遇到问题时,不应惊慌、也不该去寻找违背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法,要依靠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