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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在进行分割之前继承人去世的,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琳、万木诉称:段誉与万庞系夫妻,育有万一林、万二林、万三林、万四林、万五林和万六林六子女。万二林与高新育有万草和万花二女。万一林与徐琳育有万木和万树二子女。段誉与万庞共同在北张村401号宅基地上建四间平房,供一家人生活居住。万庞、万二林、万一林先后去世。请求法院判令:1.401号宅基地上的四间老房东侧两间归原告继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万四林、段誉辩称:涉案房产系万四林独自出资加上其生产队的工分抵消而建,故该处宅基地确权登记在万四林名下。
  被告万三林、万五林、万六林、万草、万花、高新、万树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辩称:放弃继承权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涉案宅院分前后两院,原被告所争议的四间房属后院,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中间无隔断,第三间开南门,后院有西院墙,开东门出行。段誉当庭表示:涉案房产系其和万庞所建,除了万四林之外其他儿女都不要该房产,所以才给的万四林,万四林一直居住至今。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被告段誉所有;东数第四间归原告徐琳、万木和被告万四林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徐琳、万木共同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被告万四林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除段誉、万四林两位被告外,其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案争议焦点一:涉案房产中的四间房的产权归属。万四林应对其主张涉案房产系自己所建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可以认定涉案房产系段誉和万四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二:万庞的遗产范围以及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本案中,涉案房产应当先分割出段誉的房产份额,剩下的份额即为万庞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万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为段誉以及六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万三林、万五林和万六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该遗产应由段誉、万一林、万四林、万二林四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万一林、万二林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故其二人的继承权利转移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分别是徐琳、万木、万树,高新、万花、万草。又因高新、万花、万草均明示放弃继承,故万庞的遗产应由段誉、徐琳、万木、万四林四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段誉现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段誉适当多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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