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为了方便员工就餐,一些用人单位自营食堂。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呢?
观点争鸣:对于此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支持方认为,在单位期间都应属于工作期间、工作场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反对方认为,就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食堂也非“工作场所”,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那么,究竟如何处理呢?
律师观点:对于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的工伤认定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两个层次考虑:问题一,法律法规对此是否有规定;问题二,在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性法规却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另外,《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视同工伤。因此,在广东、云南两省,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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