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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均由行政部门负责,法院对于这些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
案情简介: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1990年3月10日生育一子朱小某,现已成年。2002年6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2005年双方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1年9月,原告以双方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村XX号建造无批复的小屋五间,小屋坐西朝东,南北向一字排开。五间小屋现出租给他人使用。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向被告姐姐赵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后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争五间小屋中北起第一间小屋的建筑材料归原告徐某所有;其余四间小屋的建筑材料归被告朱某某所有。赵某某处的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由原告徐某负责归还,被告朱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2008年建造的五间小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关于该房屋系自己一人所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分得其中一间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该五间小屋未办理相应批复手续,故本院仅对该五间小屋的建材进行处理。对于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一致确认的只有被告姐姐赵某某处的借款3,000元,故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
律师说法:违法建筑能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均由行政部门负责,法院对于这些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却是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例如政府依法对诉争违法建筑进行拆迁补偿,对建筑材料部分所作的作价补偿。因此,建筑物作为违章建筑虽然违法,但可以将之看作是建筑材料的结合,对于这些材料, 当事人当然是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分割的,而且法院也应当予以分割。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后该违章建筑因补办了相关的手续而合法化了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分割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权属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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