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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110网律师
一、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    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    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二、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轻、重伤鉴定?
答:1、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
3、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
三、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1、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与鉴定相关的材料;
4、既往鉴定记录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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