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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同居4个月 不愿再结婚彩礼如何返还
发布日期:2017-09-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订婚后同居4个月2014年5月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8日,双方订婚,原告惠某甲给付被告部分彩礼,原告主张为2.1万元,而被告陈述是1.1万元。2014年9月5日,原告惠某甲及家人又给付被告部分彩礼,原告主张是8万元,被告主张是4万元。另外,原告惠某甲还给付被告购买三金款1万元。2015年2月12日,原、被告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当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后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生理存在缺陷,经徐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原告惠某甲患有精索静脉曲张,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在市区医院治疗,而被告惠某甲最后却在何桥卫生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为此,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年××月中下旬或6月初,被告李某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均不愿再缔结婚姻。2015年11月25日,原告惠某甲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2800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惠某甲彩礼6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证人惠某乙、惠某丙参与了彩礼的协商和交付过程,其对彩礼协商、交付过程的陈述能够和原告母亲当日取款以及被告李某当日下午存款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认定原告给付被告80000元彩礼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陈述所存80000元,含其工资和陪嫁款40000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2015年2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其间,因为琐事以及原告惠某甲精索静脉曲张的治疗问题,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为此,被告于××××年××月中下旬或6月初回娘家生活不归,仅共同生活3-4个月,且双方也均不愿再缔结婚姻,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陪嫁财产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归还原告彩礼65000元。律师说法: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在很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都会出现原被告双方对数额互不承认以及辩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辩解,面对此类问题,第一方面法院会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另一方面会考虑共同生活的具体时间等来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等。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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