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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解除 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发布日期:2017-09-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解除2001年7月李某夫妇与长安区某村村民连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夫妇携子女由大荔县迁至长安区某村。2009年因李某夫妇难以与连某共同生活,双方协议解除了遗赠抚养协议。2012年7月份,该村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0000元,却拒绝给李某夫妇及子女分配。法院判决: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因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户籍由大荔县迁至长安区,至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登记户籍时间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统计户口时间之前,亦未在别处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律师说法:村民待遇认定的依据是什么近年来,围绕村民待遇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所产生的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从法律上讲,土地补偿费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对已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者享有的一种补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内容同样归于无效,不能以此剥夺村民应得的待遇。在我国农村,认定村民资格的最大依据就是是否享有该村集体的户口。本案中,当事人夫妇虽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迁来户口,但在未迁出该户口时,是该村合格成员,享有村民待遇。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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