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请求?
发布日期:2017-09-19    作者:110网律师
非婚生子女小张诉称母亲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小张出生后李先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要求李先生支付小张自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108万元,对此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请求?
一、案情简介:非婚生子女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原告小张诉称原告母亲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小张出生后李先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确认小张与李先生系父女关系,要求李先生支付小张自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108万元。李先生辩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仅是认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提交出生的医学证明显示父亲一栏为空白,申请进行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坚持不同意。
二、法院说法: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显示李先生为小张的父亲,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证实小张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交往时间表述不一致,原告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母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需要证明血缘关系
法官说法:对于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是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
在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进行明确约定,将会有效的降低离婚后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不直接抚养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在起诉前,原告方应切实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状况、了解孩子的实际花销情况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收集相关证据。
父母是孩子最深的依赖,也是孩子崇拜的偶像和效仿的榜样。希望离异的父母一起设法为孩子保全父母的爱,保全孩子内心的纯净和对爱的向往,别让孩子背负父母之间的恩怨,别让孩子在非此即彼的选择中陷入混乱。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