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近几年来现实生活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金融借款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清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诉称,被告韩某某2000年9月8日在该行借款(助学贷款)本息合计6484.88元,借款到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并提供证据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各一份及被告韩某某被河南师范大学录取的通知书一份。被告韩某某承认原告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的真实性,但不知道被何人复印给原告,并否认从原告处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上不是其本人的亲笔签名和纳印。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证明被告韩某某在该行贷款6484.88元,但被告韩某某否认在该行的贷款行为,并且认为借款合同书及借款凭证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亲笔书写。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韩某某本人的入学录取通知书,韩某某本人也认可该录取通知书是其本人被河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的复印件,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韩某某在原告农行处贷款行为属实的唯一性,本院认为,对被告韩某某的上述否认表示,原告农行应继续举证证明,但原告农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鉴定,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农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清丰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属因助学贷款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一个利用举证责任法则进行裁决的案例。解决该案的难点之处在于对本案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公平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官适用程序法是否公正,认证过程是否公正,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查清以及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举证责任一旦分配不公,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会给司法秩序造成混乱。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正确对待、正确分析、正确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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