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在没有借条,但是结合原被告的特殊关系(男女朋友关系和夫妻关系)可以合理解释无借条成立的借贷关系。录音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时,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的效力会受其与原被告的关系影响。另外,离婚协议只针对双方作为夫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未婚同居发生的债务和离婚后的债务不因此免除。
李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
(1)李某(男)和蒋某(女)通过李某前女友案外人王某介绍认识,蒋某和王某是朋友。2014年8月23日、2015年6月19李某现金存入方式分别向蒋某银行账户存入1.5万元和5万元。
(2)2015年7月16日李某和蒋某登记结婚。2015年8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
(3)2015年8月28日李某卡卡转账方式交付蒋某1万元。
(4 ) 2016年8月21日,李某电话方式向蒋某催款并录了音,录音中,李某催款金额明确:7.5万元。蒋某还款的意思明确。
(5 ) 2016年12月5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前述借款的2016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
(6 ) 被告蒋某辩称:在原告追求期间,被告已有男友黄某,并且原被告保持往来,后为了和原告在一起而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要求赔偿。而1.5万元是原告得知被告前男友要求赔偿后主动出资交付被告,被告将其中1.3万元交付了黄某。至于5万元是原告为巩固和被告的恋爱关系而主动交付被告的钱款。第三笔是离婚后,原告为能继续和被告保持联系,所以支付给被告的。前两笔属于有夫妻之实的同居期间发生,所以只同意归还离婚后的钱款。
法院判决
一、被告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
二、被告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李某上述借款的2016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审判理由
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主张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主张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提供表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及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账户现金存入和转款凭证,证明了原告实际交付7.5万元;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可以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的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了被告偿还的意思表示。虽然没有借条,但是鉴于原、被告曾系恋人和前夫妻关系,所以双方间7.5万元借贷关系的成立无需借条存在为前提。
离婚协议针对的所有内容都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而本案的三笔款项发生时间均不在该时间段,与离婚协议内容无关。另外,因被告与黄某是朋友、与原告关系不睦,黄某证词效力不足。虽然黄某的证词证明是原告给予的分手款,而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赠与性质。
法院观点小结
没有借条,但是结合原被告的特殊关系(男女朋友关系和夫妻关系)可以合理解释无借条成立的借贷关系。录音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时,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的效力会受其与原被告的关系影响。离婚协议虽说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表示无债权债务不表示可以对抗发生在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离婚协议只针对双方作为夫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未婚同居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离婚后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此免除。
律师建议
夫妻一方如想免除婚前和离婚后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需要另外签订书面协议,出借一方承诺免除债务人一方的债务。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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