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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有哪些新特征增加的骗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作者:王献锋律师

一、以“办理养老保险”名义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局工作人员
宣称能“违规”为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办理正式退休,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在收取受害者两至三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后,他们组织受害群众在租赁场地登记并采集指纹,造成补办手续的假象。犯罪分子随后即以受害者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当月的“退休金”中,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信任,以诈骗更多受害人的资产。此骗局受骗对象主要是判断力不够的老年人。
二、以家庭“分时度假”名义欺骗受害者
一些假日俱乐部、旅游公司宣称在全国各旅游景点发展了几百家度假加盟酒店和度假村,假借“国际分时度假组织”之名,精心设置骗局,诱骗受害者签订格式合同,购买其五年至三十年不等的“分时度假”房屋居住权证、度假酒店权益和会员卡,此情况较为突出。
三、“一元租车”形式存在
所谓“一元租车”是指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租用汽车,再以每天一元钱的价格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需交纳欲租车辆价格两倍以上的车款作保证,并负责办理汽车牌照和必要的车辆保险。一年后,由承租方归还租车,租赁公司退还其保证金。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些租赁公司均依托汽车销售公司,自身并无经济实力,其所出租车辆的所有权均系汽车销售公司,一旦租赁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发生携款潜逃情况,保证金即出现兑付风险,承租方将会面临保证金、汽车钱物两空的局面。一旦受骗,风险巨大。
四、以“民间期货交易”为名集资诈骗
近日,一种以“民间期货交易”为名的新型集资诈骗形式悄然兴起。犯罪分子以香烟作为标的物,重复多次“销售”给不同投资者,诱惑群众投资。投资者以实时市场价格在犯罪分子处购买香烟,但并不取走所购物,犯罪分子仅手写认购凭条作为交易依据,并声称投资人可在任何时候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兑现交易物款。但当部分受害群众欲兑回香烟款时,发现犯罪分子早已携款潜逃。
五、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
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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