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我国共四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的级别管辖除基层人民法院外,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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