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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发布日期:2017-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进行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门人民法院。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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