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发布日期:2017-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3)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4)收取鉴定费用。此外,因在诉讼中作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鉴定人依法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意见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