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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团伙诈骗300万元,诈骗罪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张梅律师
据凤凰资讯网消息:2017年8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通报,经过2个多月的侦查打掉一个特大跨省“酒托”诈骗团伙。抓获以吴某、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93名,扣押涉案电脑100余台、手机200余部,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团伙以吴某、徐某为首,利用“酒托女”网络交友后骗出男子高额消费的跨省犯罪诈骗网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法律观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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