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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110网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曾用名:陶小毛),年月日出生,族,无业。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靓,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赵国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陶某购买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机,后分别在明发滨江新城282幢108室的沙县小吃摆放1台老虎机、旭日华庭圣荷园区4幢1-101室华联超市摆放1台老虎机、1台可供6人使用的捕鱼机、明发滨江新城322幢111室沙县小吃店摆放1台老虎机、六合区雄州路经适房工地的百货店摆放1台老虎机、六合区龙池镇观龙路文熙楠苑工地食堂摆放1台老虎机、本区万江共和新城的黄焖鸡米饭店摆放1台老虎机,共计12台,与店家共同经营并盈利,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陆某、余某、戚某、牛某、吴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陶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赵国凯提出的”1、被告人陶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2、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陶某能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摆放老虎机的地点,有认罪悔罪表现;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依法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两台老虎机;依法追缴被告人陶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平元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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