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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很多人在准备离婚时,很多时候除了关心财产问题,以及一方想离婚,另一方又不肯离婚的问题外,还十分担心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甚至在很多人看来,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比财产问题更重要。那到底法律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归纳了以下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三个条文是《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规定。第36条所要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父母仍然有抚养子女成年的义务。还说明了在哺乳期内的婴儿,母亲有优先争取抚养权的权利。这也是在打官司的时候,母亲争取3岁以下儿童可以向法庭陈述的理由。第37条主要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在实践中一般是一人一半,但具体的结果要看双方的经济状况。紧接着第38条主要说,离婚后没有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可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的探视时间可以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时候,可以由法院来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想探视的一方平常有些不利于子女身心教育的行为,法院可以禁止其探望的权利,例如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行为。
  以上是《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想要了解更离婚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官网。
  参考《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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