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协助破获食品药品大案,假减肥药每粒成本几分钱
导读:在距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县城20公里外的大山深处,一群“90后”躲在10平方米的隔间里,以每小时生产1万粒的速度制售有毒“假减肥药”。近日,湖南娄底警方一举捣毁该窝点,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娄底警方表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缴流向市场的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大数据协助破获食品药品大案
8月29日,湖南省娄底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娄底市公安局联合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破获了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据悉,这起食品案源于阿里巴巴提供的消息。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打假特战队高级运营专家诚黎介绍,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通过线上风控模型,发现在湖南地区有一款名为“小绿”的减肥药在网上销售,依据大数据食药模型判断,高度怀疑其中有非法添加成分。基于跟湖南省警方的合作机制,就将线索推送给湖南警方。
娄底警方介绍,经过半年多的侦查,三省四地同时收网,一举摧毁这个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生产、包装、销售犯罪链条,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吴某是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人,在暴利的驱使下,他两年前开始做微商卖减肥药。据吴某供述,其从广东、浙江等地分别购买半自动胶囊填充机、填充物、胶囊外壳和西布曲明,每小时可生产1万粒减肥胶囊。“我销售时都说添加了西布曲明。我也知道它有毒有害,生产假减肥药是违法的。”
娄底市食药监局局长侯迪凡称,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2010年,国内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将其列为减肥功能产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
假减肥药每粒成本几分钱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而不再为结果犯,不需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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