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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7-09-02    作者:张颖律师
以下这些原因,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1、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虽然伤害了配偶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但无过错方也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实在太多了,根本兼顾不过来。
对于这一点的规定,让很多饱受婚姻不幸的人愤愤不平。但是过错方也不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判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以对方嫖娼为由请求赔偿,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3、双方都有错,不存在谁伤害谁的问题,离婚赔偿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上文提到),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赔偿包括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经济受到损失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寻求的一种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过错方对损失的一方的补偿。如一方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感情,还有经济上的损失,如对孩子的抚养费。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应该得到支持。
2、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方的不忠行为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符合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此类的精神损害适用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一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倾向性观点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制裁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
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有尺度和界限的问题。【以上观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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