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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受托方不返还公章等相关文件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6日,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叶某等委托被告张某代为办理原告公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工商注册手续。2014年9月25日,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某,股东为叶某等人。审理中,被告承认下列原告的公章证照和单证及相关文件在被告处: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5食品流通许可证;6海关注册十位编码证;7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8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9银行许可证;10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上业务通证书;11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12公司公章;13公司财务账簿;14法定代表人章;15发票专用章;16报税盘;17U盾;18公司章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接受原告股东的委托办理原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工商注册手续,在完成工商注册手续;并在原告撤销委托关系,要求回原告的相关公章证照和单证及文件后,被告理应将属于原告的相关公章证照和单证及文件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的证照等在被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证照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为办理原告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原告应当支付对价一节,因原告是否欠付被告的费用对价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又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张美玲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因委托合同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单方撤销委托。在原告撤销委托,要求回原告的相关公章证照和单证及文件后,被告作为无权占有人,应将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公章证照和单证及文件予以返还。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返还公司公章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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