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事项: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一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因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患病急需肾穿手术治疗,根据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家属愿依法为于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患有严重疾病。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身体患有肾病,自2013年1月4日开始持续在长辛店医院看病,常年定期到医院就诊,常年口服肾药,现急需做肾穿手术。2015年10月6日被送押到看守所体检时查出患有疾病,应该做手术治疗,但看守所内不具备此病的治疗条件,所需治疗的药物是依看守所管教的通知由其家属依程序送到看守所中,目前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看守所每天都需要用药治疗。嫌疑人的家属担心其身体状况,请求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便接于某某回家及时做手术,以免贻误病情。
二、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而且不知情,主观上不是明知的,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至案发前从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没有消费者对其投诉。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家人和亲戚朋友自己均食用自己经营的包子,如果事先知情或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自己及家人是不会自身食用的。而且正是因为不知情、自己及家人均食用也未出现任何问题,也未出现消费者投诉或者住院治疗的情况,所以才采用加盟商的传售的进货渠道进货,这才导致如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结果。因此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虽然有错,但也是受害者。
三、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准予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取保候审!
此 致
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