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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分担工伤损失吗?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派遣员工受伤,派遣单位担责后要求用工单位分担
2011年2月28日,某劳务公司、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某劳务公司为某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岗位及工种为包装作业员(只限于包装员工);某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某劳务公司承担;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时,某电子公司应及时通报某劳务公司,积极配合某劳务公司做好职工工伤申报工作,工伤医疗费由某电子公司先垫付,双方共同处理;某劳务公司应在工伤认定后15日内,将某电子公司的垫付费支付给某电子公司,伤残等级赔付由某劳务公司参照社保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1年7月1日,某劳务公司与曹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后,曹某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做包装作业员。2011年7月8日,曹某在物料部门接送物料过程中左上肢绞伤。曹某受伤后被送至昆山市中医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用 63344.67元,其中某劳务公司支付51572.09元,某电子公司支付11772.08元。
2013年3月26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8331. 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46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78677.2元,被申请人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某劳务公司支付给曹某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补助金278677. 2元。
某劳务公司向法院起诉:某电子公司安排曹某从事包装以外的工作,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安排曹某从事包装以外的工作,致使其受伤。因此诉请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2021.87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某电子公司应适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其承担比例为20%。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即对外连带;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两方承担责任以后,应根据过错分担责任,即对内分责;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有协议约定的,原则上依据协议执行,但法院仍有可能突破协议,调整责任分担。
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与派遣单位协议约定工伤条款。同时,用工单位应买好保险,若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购买,用工单位应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来降低公司的风险。使用劳务派遣应谨慎,使用前建议先咨询律师制定详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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