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但任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交通肇事罪系典型的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人在交警队没有抓获被告人、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侍交警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依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小杨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