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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财产纠纷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08-25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独自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主张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离婚时主张分居后独自经营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齐某某与赵某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1995年生一女孩赵某。1998年7月份,双方雇佣了数名临时工开办了三雅毛衣加工厂,没有办理经营执照。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甚至争吵打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00年6月,赵某某离开毛衣厂与齐某某分居,赵某某离开三雅毛衣加工厂时没有对库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登记确认。齐某某在赵某某离厂后继续负责毛衣加工厂的生产经营及销售,同年12月底停产。齐某某于2001年5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并主张对经营所欠债务与赵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赵某某认为其在离开三雅毛衣加工厂时厂里并不亏损,亏损系其离开后齐某某独自经营造成的,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不能证明分居后独自经营所负债务系共同债务时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对产生的矛盾不能及时处理,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关于双方开办三雅毛衣厂未到工商部门申报注册,也未进行税务登记,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该厂资产问题本案不予析产。双方对该厂盈亏均未提出充分准确证据,尤其对分居后该厂由齐某某独自经营中产生债务双方分歧较大,故对齐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因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则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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