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人单位将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劳动者写明离职原因。如果离职原因模糊,劳动者事后可能会以上述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而裁判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也无法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时,有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从而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结果,即认定时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明确解除的具体原因。即在“离职原因”中注明“个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