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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吕某。原告方某甲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喻金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思琦、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甲诉称:原告方某甲和被告吕某于2012年11月份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方某乙。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无法沟通,加上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证据三:婚生子出生证明,证明婚生子方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在孩子处于哺乳期,应当由母亲抚养。证据四:原告父亲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从怀孕一直到孩子出生一直在娘家,被告没有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证据五:原告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公司信息。证明原告有正式的工作、稳定的收入,能够较好的抚养孩子,保障孩子的教育。被告吕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方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OpenLaw.CN 开放法律联盟第 1 页被告吕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吕某对原告方某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原告家人支持原告离婚就是不对的,我对原告家庭一直不错,现在闹离婚也是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原告方某甲对被告吕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原告方某甲和被告吕某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方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是此,原告方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吕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应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共同构建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喻金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肖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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