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以上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的补偿,目的是用以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产假工资,女员工可以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司法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