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退费律师代理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会费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15民初3287号
原告:李某某 。
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告: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路470号3楼。
法定代表人:骆昊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东,天津宝坻聪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天津宝坻钰华街与广阳路交口龙第新城提香轩8号楼302
原告邱明宇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公司)、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皇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惟、被告合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被告鹰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88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计3838.63元),共计91838.6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3日,原告向二被告购买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的商务会籍(被告合生公司为服务提供商,被告鹰皇公司为承销商)。同年8月4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会员费88000元,被告鹰皇公司给原告开具了收据。但是,由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发放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原告无法享受会员服务。此后,该高尔夫俱乐部被宝坻区政府强制停业,已不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故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会员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一份。
2、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终身会籍限量发售宣传资料两页。
3、收据一张。
4、信用卡电子对账单一页。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
6、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截图四页。
7、新浪财经新闻截图五页。
8、(2017)津01民终32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合生公司辩称,被告的高尔夫球场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合规项目。2016年3月18日,宝坻区京津新城管委会向被告合生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被告合生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并对球场进行了破坏。被告合生公司已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护权利,现宝坻区政府受理了被告合生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被告合生公司的球场随时有可能恢复营业。另双方签订的商务会籍合约约定,一旦入会申请获得批准,所交会费不予退还。因此,原告请求返还会员费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鹰皇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原告非常清楚高尔夫球场系合生公司的俱乐部,鹰皇公司是合生公司的承销商,与合生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合生公司是委托人,鹰皇公司是受托人,由鹰皇公司代理合生公司销售球会商务会籍,俱乐部会员证由合生公司发放,发放会员证之后原告方可享受会员待遇。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中第六条规定了原告与合生公司须共同遵守的三条规定,其中第2款明确约定“原告之入会申请如获合生公司同意,无论发生任何情形,所缴入会费将不予返还,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并受此条款约束”。本案中,鹰皇公司在合生公司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与原告签订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按照商务会籍发行价收取了原告88000元会籍费,随后按照与合生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将原告会籍费交给合生公司,至此鹰皇公司圆满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至于原告与合生公司签订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之后,原告与合生公司履行娱乐服务合同过程中,2016年3月高尔夫球场停止营业的情况出现后,直至今日原告仍无法享受会员服务,但这是原告与合生公司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与鹰皇公司无关。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合生公司返还入会费的同时,要求被告鹰皇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合生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12年8月3日,原告(乙方)通过被告鹰皇公司(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了《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之高尔夫球场坐落于天津市××区京津新城内,由甲方投资兴建并拥有俱乐部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二、会籍种类:商务会籍。三、付款办法,付款方式:入会费88000元一次性支付于丙方,丙方根据实收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发票。四、当乙方将会籍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约定:……4、丙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问题,由其负责协调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十、附件《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注:乙方在签署此协议前请确定甲方已盖章,如在甲方未盖章之前付款给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内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及管理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面向全球市场发行会籍,特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发行商务会籍产品全球独家承销商,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且我公司对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所有权益负责。……特此证明!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合生公司公章),2012年7月20日。另,二被告发行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宣传资料,载明:8.8万元轻松拥有天津帝景27洞终身商务会籍。原告于签订购买商务会籍协议当日向被告鹰皇公司缴纳10000元,2012年8月4日向被告鹰皇公司缴纳78000元,被告鹰皇公司给原告开具了88000元的收据。
2012年8月17日,被告合生公司(委托方、甲方)与被告鹰皇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了《天津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代理销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一条,合作方式:独家代理,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甲方下属天津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产品销售,甲方不得自行或另行授权委托除乙方外的任何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商务会籍产品销售……第二条,合作期限:1、本协议合作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代理目标与结算方式:……3、付款方式:1)会籍销售款项由乙方收取,由乙方对客户开具发票;……第四条,工作流程:……6、甲方将制作好的会员卡/会员证邮寄给会员或乙方,或会员前往球场前台自取;……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4、甲方授权乙方与客户签订会籍销售合约书,经甲方加盖行政公章后生效,但会籍销售合约书约定之内容,其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和客户各自承担;……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一些内容。
2016年3月16日,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被告合生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被告合生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被告合生公司不服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被告合生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被告合生公司的高尔夫球场自2016年3月16日停业至今一直未营业。
诉讼中,原告认可在其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下属的天津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后,未向被告合生公司催要会员证;被告合生公司也认可其未向原告发放会员证,但不影响原告在其下属的天津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享受会员服务。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解决如下问题。
一、关于二被告之间的业务关系问题。
原告(乙方)通过被告鹰皇公司(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该协议证明:被告鹰皇公司系被告合生公司的独家承销商,被告合生公司授权被告鹰皇公司与客户签订《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且被告合生公司对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所有权益负责。据此,二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合生公司系委托方,被告鹰皇公司系受托方。
二、关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业务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原告(乙方)通过被告鹰皇公司(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取得了被告合生公司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的商务会籍,成为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被告合生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故在原告与被告合生公司之间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
三、关于合同的履行问题。
现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原告与被告合生公司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由于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现原告诉请被告合生公司返还会员费,实质上即是解除、终止双方的上述合同关系,故依法应当予以解除,终止履行。
四、关于原告购买商务会籍的入会费应否返还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由于被告合生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的娱乐等服务,故被告合生公司应返还原告入会费用。
五、关于如何返还的问题。
原告在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下属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后,至该高尔夫球场关闭期间,即原告自2012年8月4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享有《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约定的会员权益,故原告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原告虽然取得被告合生公司下属高尔夫俱乐部终身商务会籍,但会籍截止时间,应结合我国人均寿命之实际情况,参考被告合生公司与其他案外人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会籍权益及条款》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中约定会籍期限为宜,即截止到2053年1月6日。经本院核算,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入会费,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入会费80197.94元。
六、关于返还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前所述,二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被告签订的《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依法解除后,返还入会费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合生公司承担。原告请求受托人被告鹰皇公司承担返还入会费的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利息问题。
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入会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且被告合生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邱明宇入会费人民币80197.94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元,已减半收取104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合生公司负担1000元,缴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