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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商品房买卖欺诈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房地产界人士认为,由于房地产进入商品开发的时间还不是太长,开发过程中受其他一些方面的制约较多,当前执行《消法》第49条,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如何认定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也是一个难点。
们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应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情况。如:不具备开发资格“五证”不全编造虚假文件,或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致使合同无效或属根本违约的行为。
针对以往许多法院认为由于售楼广告沙盘录像照片等没有放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而不构成要约承诺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对其开发项目在绿化率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说明,包括楼书沙盘广告,均应为要约承诺。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强调,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商品房广告在内容符合要约时视为要约。为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今后应该将这部分内容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中消协法律和投诉部主任王前虎认为,开发商推托主观故意的行为,如:明知检测机构测量有误,但故意不纠正,也应属于欺诈行为,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部门同样应该承担“双赔”的责任。对开发商欺诈行为所关联的中介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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