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按照悬赏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指定行为的,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举报人按照悬赏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指定行为的,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应当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公安机关通过电视台发布的由被害人家属悬赏给付报酬行为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举报人按悬赏广告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案,视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并获得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举报人按悬赏广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奖金交给公安机关,且在案件破获后同意将该款奖励给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广告及时履行义务,而不应拒绝支付并占为己有。(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案,法案例(2003)1-30)
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案中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通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奖励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被害人家属并没有表示可以区别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不同情形,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也没有表示可以将该报酬用于办案或奖励办案人员。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鲁瑞庚按悬赏通告的要求,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致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即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瑞庚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鲁瑞庚按悬赏通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用于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东港市公安局,且在案件破获后亦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东港市公安局应该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通告,及时履行义务,向鲁瑞庚全额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侦破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和提倡公民举报和揭露犯罪的行为,积极地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精神。东港市公安局以鲁瑞庚所提供的线索不符合悬赏通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将被害人家属用于奖励的50万元全部给付鲁瑞庚,并将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在悬赏通告中的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鲁瑞庚对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关于鲁瑞庚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东港市公安局应再向其给付50万元报酬的问题,因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的,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瑞庚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东港市公安局已预付鲁瑞庚奖励款10万元人民币,其余40万元人民币应及时按照悬赏通告及被害人家属的委托给付鲁瑞庚本人。
关于鲁瑞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因鲁瑞庚与东港市公安局就给付报酬的数额问题发生纠纷后,直接导致了本案诉讼,使提供线索的情况公开,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利于保密及保护的情况,给其本人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但东港市公安局并没有主动向社会披露鲁瑞庚的举报情况,鲁瑞庚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未保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2003年第1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