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财产分割法的好处是什么,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8-14    作者:刘琬琳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法的好处
财产分割法的内容对于夫妻离婚来说能够减少离婚的纠纷,双方通过分割法的内容可以更好的进行财产分割协商。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益,知识产权的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益以及其他合法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银行存款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一定要留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
知识产权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知识产权财产性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性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财产性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益为个人财产。
个人投资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益,关键是确认“以个人财产投资”。
其实在当前大多数人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法的内容并不了解,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经历离婚,所以在之前我们并不需要这方面的准备,当然,如果自身遇到离婚问题的话,在离婚之前我们就应该好相应的准备,对离婚财产分割法的好处以及离婚财产分割法的内容需要有所了解。
本文章整理自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