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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否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人民法院可否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答:此种做法与《宪法》第40条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可不协助执行。
——《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邮部〔1992〕78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法办发〔1992〕114号)
评析:题述做法属于典型的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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