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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孙术校律师

工伤认定申请
2016-09-09 14:15:30
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职工及家属申请作为补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审请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证明材料依据天人社发〔20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职工应当提交有效的劳动关系争议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四)职工与近亲属关系证明;
(五)职工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六)其它相关材料。
4、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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