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同居概述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近年来,我国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分手后财产纠纷问题。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便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我们要对非婚同居财产认定、分割,首先就要确定同居的具体期间。因为,同居与登记结婚不同,登记结婚的日期可以作为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时的一个起算点,而同居除非是先办了一场婚礼,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否则,起算时间便很难确定。二、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种类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根据我国法律可知,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关于婚姻法中关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我国只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三、律师说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是在财产分配上是受民法保护的。1、一方起诉到法院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的,法院必须受理。 2、在同居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要求分割同居财产,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该财产属其所有。一般认为,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就认定为哪方,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3、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争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或财产,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区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首先,应对同居期间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并列明清单,对价值有分歧的财产可以请第三方评估。其次,确定每一项财产的归属。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同居期间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6、本人总结自己代理案件的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A、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财产约定。B、对自己购买的东西留好相关的证据。C、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东西,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D、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东西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总结起来就是: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记住: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7、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五、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非法同居财产的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发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而我国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8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如果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如果是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是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如果是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如果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还应注意,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如何合理处理好同居关系的案件,应着重研究掌握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规定,把握好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