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三个法律问题反思!
李某是某知名地产公司的骨干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因家里有事连续请了6个月的事假,并在事假将届满前欲继续请3个月的事假。公司对李某的请假请求予以拒绝,并告知其事假届满后到公司上班,但李某予以拒绝。在事假届满后的第4天,公司向李某邮寄的《立即返司上班的通知》(简称“返司通知”),并在返司通知到达李某(网上查询得知)后,再次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简称“解除通知”),理由是连续旷工满3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李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1.企业因员工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返司上班,是否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
一般对于无故旷工的员工,公司都会先发一份返司/厂上班的通知,在员工拒绝上班的时候,再行发送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是,返司/厂上班的通知,并非公司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
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旷工条款,是否可以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公司是依据考勤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约定,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以解除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还是签署栏签发的日期为准,抑或是以员工收到的日期为准。
我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判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和想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的观点与我们的一致,即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以解除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文章来源互联网)